法学
法學
법학
Law Science
2010年
11期
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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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 善意取得 股份流通 交易安全
無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 善意取得 股份流通 交易安全
무기명고표 기명고표 선의취득 고빈류통 교역안전
我国现行《物权法》和《公司法》均未对股票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作出相应规定。学界普遍认为,因无记名股票被视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但记名股票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以发行记名股票为主的日本,为适应实务发展需求,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记名股票采用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方式,并规定股票可以准用支票法的善意取得规定。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未能从股票作为资本证券的流通性本质出发来探讨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善意取得问题。为了促进股份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对于无记名股票,应以立法形式规定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记名股票,应先从理论上明确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再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此外,可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统一的视角对股票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我國現行《物權法》和《公司法》均未對股票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作齣相應規定。學界普遍認為,因無記名股票被視為特殊動產,可以適用《物權法》關于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但記名股票不能髮生善意取得。以髮行記名股票為主的日本,為適應實務髮展需求,以立法形式確立瞭記名股票採用無記名證券的交付轉讓方式,併規定股票可以準用支票法的善意取得規定。我國現有理論研究未能從股票作為資本證券的流通性本質齣髮來探討無記名股票與記名股票的善意取得問題。為瞭促進股份流通、保護交易安全,對于無記名股票,應以立法形式規定可以準用票據的善意取得製度;對于記名股票,應先從理論上明確可以準用票據的善意取得製度,待時機成熟時再以立法形式加以規定。此外,可從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股份統一的視角對股票的善意取得製度作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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