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란주대학학보: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Lanzho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10年
F00期
14~17
,共null页
律师 国家法律工作者 执业人员 自由职业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律師 國傢法律工作者 執業人員 自由職業者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
률사 국가법률공작자 집업인원 자유직업자 중국특색사회주의법률공작자
从审判程序论角度看,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界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正是律师性质的初审结果,而1996年《律师法》界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则属二审结果。2007年10月,律师法修订又是对律师性质进行了“再审”,尽管没有作文字上的修改,但其内涵由“社会自由职业者”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明确了我国律师职业不宜“去政治化”的问题。
從審判程序論角度看,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界定的“國傢法律工作者”正是律師性質的初審結果,而1996年《律師法》界定的“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則屬二審結果。2007年10月,律師法脩訂又是對律師性質進行瞭“再審”,儘管沒有作文字上的脩改,但其內涵由“社會自由職業者”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轉變。在一定程度上,這也是明確瞭我國律師職業不宜“去政治化”的問題。
종심판정서론각도간,1980년《률사잠행조례》계정적“국가법률공작자”정시률사성질적초심결과,이1996년《률사법》계정적“위사회제공법률복무적집업인원”칙속이심결과。2007년10월,률사법수정우시대률사성질진행료“재심”,진관몰유작문자상적수개,단기내함유“사회자유직업자”향“중국특색사회주의법률공작자”전변。재일정정도상,저야시명학료아국률사직업불의“거정치화”적문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