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
東方法學
동방법학
2011年
1期
1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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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垄断行为 除外条款
反壟斷法 知識產權 壟斷行為 除外條款
반롱단법 지식산권 롱단행위 제외조관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就《反垄断法》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如何适用作出了特殊规定。从其立法表述看,采用了除外条款加特殊情形例外的模式。但这种立法表述并不利于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正确解读,也容易给反垄断司法、执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近年来,随着经营者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资源广泛应用于经营活动,类似于《反垄断法》第55条表述的立法例已经或正在为世界各国相关反垄断立法所淘汰。各国反垄断司法和执法实践不断证明:知识产权制度不需要反垄断法作出原则性的除外规定,而需要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时为相关司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南。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也应该按照这个立法趋势进行修订。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就《反壟斷法》在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如何適用作齣瞭特殊規定。從其立法錶述看,採用瞭除外條款加特殊情形例外的模式。但這種立法錶述併不利于對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關繫的正確解讀,也容易給反壟斷司法、執法實踐帶來睏惑和爭議。近年來,隨著經營者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競爭資源廣汎應用于經營活動,類似于《反壟斷法》第55條錶述的立法例已經或正在為世界各國相關反壟斷立法所淘汰。各國反壟斷司法和執法實踐不斷證明:知識產權製度不需要反壟斷法作齣原則性的除外規定,而需要在將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案件時為相關司法執法活動提供具體的指南。因此,我國《反壟斷法》也應該按照這箇立法趨勢進行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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