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
廣東社會科學
엄동사회과학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2011年
4期
24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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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受害人 经济立法 民事责任
行政主體 受害人 經濟立法 民事責任
행정주체 수해인 경제입법 민사책임
以往,我国在许多法律中规定有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一些立法不再规定行政主体的这一权力。但是,在经济立法中应当改进这一规定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可改为: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造成受害群体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经受害人申请,行政主体可以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
以往,我國在許多法律中規定有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者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近些年來,這種情況有所改變,一些立法不再規定行政主體的這一權力。但是,在經濟立法中應噹改進這一規定而不是簡單的否定。可改為: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造成受害群體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情況下,經受害人申請,行政主體可以代錶受害人進行索賠,以保護公民基本人身權和財產權。
이왕,아국재허다법률중규정유행정주체책령위법자대수해인승담민사책임적내용。근사년래,저충정황유소개변,일사입법불재규정행정주체적저일권력。단시,재경제입법중응당개진저일규정이불시간단적부정。가개위:재위반경제법적행위조성수해군체인신화재산손해적정황하,경수해인신청,행정주체가이대표수해인진행색배,이보호공민기본인신권화재산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