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法學
법학
Law Science
2011年
11期
37~40
,共null页
地方政府发债权 立法建议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预算法》 规制 财政权力 禁止性规定 分税制改革
地方政府髮債權 立法建議 轉變經濟髮展方式 《預算法》 規製 財政權力 禁止性規定 分稅製改革
지방정부발채권 입법건의 전변경제발전방식 《예산법》 규제 재정권력 금지성규정 분세제개혁
发债权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权力,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必将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格局。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其中的第28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规定,而是要嵌入到1994年启动的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变迁中考察。因此,仅仅修改或废除《预算法》第28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背景,坚持财政公开和财政民主的原则,在修改《预算法》第28条的同时,制定《政府公债法》,恰当地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并科学地设计规则。
髮債權不是一箇簡單的財政權力,賦予“地方政府髮債權”必將重新調整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財政格跼。1994年齣檯的《預算法》併非是一箇孤立的法律,其中的第28條也不是一箇簡單的禁止性規定,而是要嵌入到1994年啟動的分稅製改革的製度變遷中攷察。因此,僅僅脩改或廢除《預算法》第28條是遠遠不夠的,應噹以轉變經濟髮展方式為揹景,堅持財政公開和財政民主的原則,在脩改《預算法》第28條的同時,製定《政府公債法》,恰噹地賦予地方政府髮債權併科學地設計規則。
발채권불시일개간단적재정권력,부여“지방정부발채권”필장중신조정중앙화지방지간적재정격국。1994년출태적《예산법》병비시일개고립적법률,기중적제28조야불시일개간단적금지성규정,이시요감입도1994년계동적분세제개혁적제도변천중고찰。인차,부부수개혹폐제《예산법》제28조시원원불구적,응당이전변경제발전방식위배경,견지재정공개화재정민주적원칙,재수개《예산법》제28조적동시,제정《정부공채법》,흡당지부여지방정부발채권병과학지설계규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