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政治與法律
정치여법률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12年
4期
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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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代理 默示授权 表见代理 代理权授予 民法通则
容忍代理 默示授權 錶見代理 代理權授予 民法通則
용인대리 묵시수권 표견대리 대리권수여 민법통칙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從文義上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之規定既可以解釋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釋為默示授權。容忍代理在性質上屬于一種錶見代理,在《閤同法》第49條已經對錶見代理作齣專門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再將《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之規定解釋為容忍代理,應該在《閤同法》第49條的框架內構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종문의상간,《민법통칙》제66조제1관제3구지규정기가이해석위용인대리,야가이해석위묵시수권。용인대리재성질상속우일충표견대리,재《합동법》제49조이경대표견대리작출전문규정적정황하,불의재장《민법통칙》제66조제1관제3구지규정해석위용인대리,응해재《합동법》제49조적광가내구조용인대리적요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