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中外法學
중외법학
2012年
3期
5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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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缓冲制度 劳动成年制 未成年人 行为能力
成年緩遲製度 勞動成年製 未成年人 行為能力
성년완충제도 노동성년제 미성년인 행위능력
我国法上的劳动成年制属于成年缓冲制度的一种,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它能够缓和单纯以年龄界限来划分行为能力的做法所带来的僵硬性弊端,满足16岁以上未成年人独立生活、自由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劳动成年制的理解和适用已较为成熟。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保留劳动成年制,并在具体的规范设计上略加改进。
我國法上的勞動成年製屬于成年緩遲製度的一種,具有獨特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它能夠緩和單純以年齡界限來劃分行為能力的做法所帶來的僵硬性弊耑,滿足16歲以上未成年人獨立生活、自由髮展的現實需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勞動成年製的理解和適用已較為成熟。我國未來立法應噹保留勞動成年製,併在具體的規範設計上略加改進。
아국법상적노동성년제속우성년완충제도적일충,구유독특적구성요건화법률효과。타능구완화단순이년령계한래화분행위능력적주법소대래적강경성폐단,만족16세이상미성년인독립생활、자유발전적현실수구。재사법실천중,법원대노동성년제적리해화괄용이교위성숙。아국미래입법응당보류노동성년제,병재구체적규범설계상략가개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