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國傢行政學院學報
국가행정학원학보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2012年
3期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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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批准 《宪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 运作机制
條約批準 《憲法》 《締結條約程序法》 運作機製
조약비준 《헌법》 《체결조약정서법》 운작궤제
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条约批准的体制。在条约批准的方式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有国务院的核准。条约在我国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条约的适用受到“与法律有不同规定”和“批准”、“核准”的限制。
1982年《憲法》和1990年《締結條約程序法》確立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傢主席和國務院共同行使條約批準的體製。在條約批準的方式上,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也有國務院的覈準。條約在我國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條約的適用受到“與法律有不同規定”和“批準”、“覈準”的限製。
1982년《헌법》화1990년《체결조약정서법》학립료유전국인대상위회、국가주석화국무원공동행사조약비준적체제。재조약비준적방식상,기유전국인대상위회적비준,야유국무원적핵준。조약재아국구유고우법률적지위,조약적괄용수도“여법률유불동규정”화“비준”、“핵준”적한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