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法學研究
법학연구
Cass Journal of Law
2012年
6期
35~37
,共null页
法治国家 自治性 适度开放 社会环境 道德要求 国家建设 平衡法 普遍性
法治國傢 自治性 適度開放 社會環境 道德要求 國傢建設 平衡法 普遍性
법치국가 자치성 괄도개방 사회배경 도덕요구 국가건설 평형법 보편성
法治国家的法律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与此同时,法律又不是完全封闭的,而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回应社会环境的压力,保持对政治、道德要求的适度开放性。在中国当前,如何平衡法的这种自治性和开放性,是继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实现这种平衡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提升法的自治性,在不损害法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基础上保持法的适度开放。
法治國傢的法律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與此同時,法律又不是完全封閉的,而要通過一定的機製迴應社會環境的壓力,保持對政治、道德要求的適度開放性。在中國噹前,如何平衡法的這種自治性和開放性,是繼續推進法治國傢建設需要解決的一箇重要問題。而實現這種平衡的覈心問題,是如何提升法的自治性,在不損害法的統一性和普遍性的基礎上保持法的適度開放。
법치국가적법률구유고도적자치성,여차동시,법률우불시완전봉폐적,이요통과일정적궤제회응사회배경적압력,보지대정치、도덕요구적괄도개방성。재중국당전,여하평형법적저충자치성화개방성,시계속추진법치국가건설수요해결적일개중요문제。이실현저충평형적핵심문제,시여하제승법적자치성,재불손해법적통일성화보편성적기출상보지법적괄도개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