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学术
東南學術
동남학술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2013年
1期
16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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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效力 层次
法律行為 效力 層次
법률행위 효력 층차
传统通说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层次,其理论缺陷在于将生效等同于有效,无法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本文虽赞同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有效与生效三个层次,但认为学界不同学者主张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要么存在理论观点的错误或片面,要么存在理论论证的错误;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主张修正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在传统成立和“生效”(有效)之后增加一个生效层面,以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有效但未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厘清了司法实务的混乱。
傳統通說將法律行為效力分為成立和生效兩箇層次,其理論缺陷在于將生效等同于有效,無法閤理解釋法定生效條件或約定生效條件閤同的效力狀態,導緻瞭司法實務的混亂。本文雖讚同將法律行為效力分為成立、有效與生效三箇層次,但認為學界不同學者主張的法律行為效力三層次論,要麽存在理論觀點的錯誤或片麵,要麽存在理論論證的錯誤;對此進行瞭理論上的脩正,主張脩正的法律行為效力三層次論,在傳統成立和“生效”(有效)之後增加一箇生效層麵,以閤理解釋法定生效條件或約定生效條件閤同的效力是有效但未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釐清瞭司法實務的混亂。
전통통설장법률행위효력분위성립화생효량개층차,기이론결함재우장생효등동우유효,무법합리해석법정생효조건혹약정생효조건합동적효력상태,도치료사법실무적혼란。본문수찬동장법률행위효력분위성립、유효여생효삼개층차,단인위학계불동학자주장적법률행위효력삼층차론,요요존재이론관점적착오혹편면,요요존재이론론증적착오;대차진행료이론상적수정,주장수정적법률행위효력삼층차론,재전통성립화“생효”(유효)지후증가일개생효층면,이합리해석법정생효조건혹약정생효조건합동적효력시유효단미생효,구유법률구속력,전청료사법실무적혼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