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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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학
Law Science
2013年
3期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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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 《公司法》 第16条 概念 《物权法》 《担保法》 民事法律 法律适用规则
擔保製度 《公司法》 第16條 概唸 《物權法》 《擔保法》 民事法律 法律適用規則
담보제도 《공사법》 제16조 개념 《물권법》 《담보법》 민사법률 법률괄용규칙
我国担保制度在原则、灵活、务实的立法思想指导下逐渐趋向完善。但是系统梳理我国担保制度,我们认为,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的规则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市场交易领域担保实践的发展。以金融领域的担保为例,由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原则规定不能应对金融担保的现实问题,由此衍生出大量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行政规章。①这种行政法规在民事担保领域的泛化,不仅助长了政府通过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对上位法的民事法律的替代现象,客观上导致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不当干预,而且也导致担保法律适用规则的矛盾与不统一。这一问题固然与民事基本法有关担保的一般条款操作性不强有关,但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商事担保制度的缺失,也是一个制度诱因,而“商事担保”概念的缺失就是其中的一个诱因。
我國擔保製度在原則、靈活、務實的立法思想指導下逐漸趨嚮完善。但是繫統梳理我國擔保製度,我們認為,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擔保法》和《物權法》中有關擔保的規則操作性不彊,不能適應市場交易領域擔保實踐的髮展。以金融領域的擔保為例,由于《擔保法》和《物權法》的原則規定不能應對金融擔保的現實問題,由此衍生齣大量具有操作性的部門行政規章。①這種行政法規在民事擔保領域的汎化,不僅助長瞭政府通過下位法的行政法規對上位法的民事法律的替代現象,客觀上導緻政府對市場交易的不噹榦預,而且也導緻擔保法律適用規則的矛盾與不統一。這一問題固然與民事基本法有關擔保的一般條款操作性不彊有關,但作為民事特彆法的商事擔保製度的缺失,也是一箇製度誘因,而“商事擔保”概唸的缺失就是其中的一箇誘因。
아국담보제도재원칙、령활、무실적입법사상지도하축점추향완선。단시계통소리아국담보제도,아문인위,작위민사기본법적《담보법》화《물권법》중유관담보적규칙조작성불강,불능괄응시장교역영역담보실천적발전。이금융영역적담보위례,유우《담보법》화《물권법》적원칙규정불능응대금융담보적현실문제,유차연생출대량구유조작성적부문행정규장。①저충행정법규재민사담보영역적범화,불부조장료정부통과하위법적행정법규대상위법적민사법률적체대현상,객관상도치정부대시장교역적불당간예,이차야도치담보법률괄용규칙적모순여불통일。저일문제고연여민사기본법유관담보적일반조관조작성불강유관,단작위민사특별법적상사담보제도적결실,야시일개제도유인,이“상사담보”개념적결실취시기중적일개유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