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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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학
Law Science
2013年
3期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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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立法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 商事交易 逻辑原理 《物权法》
《擔保法》 立法理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民事關繫 最高人民法院 商事交易 邏輯原理 《物權法》
《담보법》 입법이념 중화인민공화국담보법 민사관계 최고인민법원 상사교역 라집원리 《물권법》
我国《担保法》第1条和第2条开宗明义,旨在保障实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条将此种债权界定为“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物权法》第171条亦作类似规定,明确担保物权保障实现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债权。由是观之,我国的担保立法一直以来主要基于民事交易而进行制度设计,但这种“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未关注到商事担保与民事担保的诸多不同。在比较法上,法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对于商事担保的制度设计,无论是保证、抵押、质押抑或留置,都明显异于民事担保,贯彻了对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进行区分规制的逻辑原理。这种区分规制的逻辑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國《擔保法》第1條和第2條開宗明義,旨在保障實現“在藉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債權。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榦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1條將此種債權界定為“由民事關繫產生的債權”。《物權法》第171條亦作類似規定,明確擔保物權保障實現債權人“在藉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的債權。由是觀之,我國的擔保立法一直以來主要基于民事交易而進行製度設計,但這種“民商閤一”的立法模式併未關註到商事擔保與民事擔保的諸多不同。在比較法上,法國、德國及日本等國對于商事擔保的製度設計,無論是保證、牴押、質押抑或留置,都明顯異于民事擔保,貫徹瞭對民事交易與商事交易進行區分規製的邏輯原理。這種區分規製的邏輯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兩箇方麵的內容。
아국《담보법》제1조화제2조개종명의,지재보장실현“재차대、매매、화물운수、가공승람등경제활동중”산생적채권。이《최고인민법원관우괄용(중화인민공화국담보법)약간문제적해석》(이하간칭《담보법해석》)제1조장차충채권계정위“유민사관계산생적채권”。《물권법》제171조역작유사규정,명학담보물권보장실현채권인“재차대、매매등민사활동중”적채권。유시관지,아국적담보입법일직이래주요기우민사교역이진행제도설계,단저충“민상합일”적입법모식병미관주도상사담보여민사담보적제다불동。재비교법상,법국、덕국급일본등국대우상사담보적제도설계,무론시보증、저압、질압억혹류치,도명현이우민사담보,관철료대민사교역여상사교역진행구분규제적라집원리。저충구분규제적라집원리주요포괄이하량개방면적내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