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法學
법학
Law Science
2013年
3期
61~69
,共null页
醉酒 危险驾驶罪 主观 有责
醉酒 危險駕駛罪 主觀 有責
취주 위험가사죄 주관 유책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是醉酒駕駛行為的性質而非行為的結果,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隻要行為人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有認識,即屬本罪的故意。為瞭維護“同時性原則”,可以將醉酒駕駛區分為不該噹與該噹《刑法》第114條(客觀)不法要件兩種情況,採取“類比犯罪參與”方法確定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若醉酒前的行為人能被評價為“間接正犯”的,處罰醉酒前的行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責任;相反地,實施不法行為時處于責任能力障礙的事實,就是阻卻或減輕責任的理由。若行為人在醉酒前違反客觀註意義務,但是其在限製責任能力狀態下故意犯罪的,處罰實施(客觀)不法行為時的行為人,限製責任能力者減輕責任。
위해공공안전적추상위험시취주가사행위적성질이비행위적결과,취주형위험가사죄시고의범죄,지요행위인대재도로상취주가사궤동차적행위유인식,즉속본죄적고의。위료유호“동시성원칙”,가이장취주가사구분위불해당여해당《형법》제114조(객관)불법요건량충정황,채취“류비범죄삼여”방법학정취주가사적형사책임。약취주전적행위인능피평개위“간접정범”적,처벌취주전적행위인,추구기완전형사책임;상반지,실시불법행위시처우책임능력장애적사실,취시조각혹감경책임적이유。약행위인재취주전위반객관주의의무,단시기재한제책임능력상태하고의범죄적,처벌실시(객관)불법행위시적행위인,한제책임능력자감경책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