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
東方法學
동방법학
2013年
3期
31~37
,共null页
生命体 胎儿 权利能力
生命體 胎兒 權利能力
생명체 태인 권리능력
民法需要强化对出生前生命体的保护。应以"全部露出并具有生命"作为出生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应该承认胎儿具有限制权利能力,即在若干领域具有权利能力。应承认胎儿具备附解除条件的限制权利能力,可以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扶养费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如果其出生时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溯及地消灭。在例外情形中,胎儿的权利能力是无条件的。我国民法应该在更大范围内对胎儿的权益予以保护。
民法需要彊化對齣生前生命體的保護。應以"全部露齣併具有生命"作為齣生的認定標準。在理論上應該承認胎兒具有限製權利能力,即在若榦領域具有權利能力。應承認胎兒具備附解除條件的限製權利能力,可以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扶養費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如果其齣生時是死體,則其權利能力溯及地消滅。在例外情形中,胎兒的權利能力是無條件的。我國民法應該在更大範圍內對胎兒的權益予以保護。
민법수요강화대출생전생명체적보호。응이"전부로출병구유생명"작위출생적인정표준。재이론상응해승인태인구유한제권리능력,즉재약간영역구유권리능력。응승인태인구비부해제조건적한제권리능력,가이취득손해배상청구권、부양비배상청구권등권리,여과기출생시시사체,칙기권리능력소급지소멸。재예외정형중,태인적권리능력시무조건적。아국민법응해재경대범위내대태인적권익여이보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