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家
社會科學傢
사회과학가
Social Scientist
2013年
7期
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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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 被继承人遗愿 制度缺陷 完善
遺囑執行人 被繼承人遺願 製度缺陷 完善
유촉집행인 피계승인유원 제도결함 완선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实现遗嘱人遗愿的保障。各国对此均有较为详细的立法规定,而我国仅在《继承法》第16条规定"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制度的具体规范却有缺失,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体系,真正确保被继承人遗愿的实现,以促进家庭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遺囑執行人製度是實現遺囑人遺願的保障。各國對此均有較為詳細的立法規定,而我國僅在《繼承法》第16條規定"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製度的具體規範卻有缺失,因此在藉鑒國外立法基礎上,結閤我國國情,完善我國遺囑執行人製度體繫,真正確保被繼承人遺願的實現,以促進傢庭和諧,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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