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社會科學
강서사회과학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2013年
12期
18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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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 起草主体 立法起草
地方立法 起草主體 立法起草
지방입법 기초주체 입법기초
《立法法》对立法草案由谁起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缺乏专门的规定。现有的主要以法规的执行部门起草的方式,不仅滋生部门保护主义,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而且导致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设定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使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立法起草主体的资格,确立起草主体的原则,规范起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独立的地方立法起草机构,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必要的且迫在眉睫。
《立法法》對立法草案由誰起草併沒有做齣具體規定,地方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缺乏專門的規定。現有的主要以法規的執行部門起草的方式,不僅滋生部門保護主義,產生部門利益法製化的傾嚮,而且導緻部門職能交扠、權責設定不平衡等一繫列問題。為瞭使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更加規範化、科學化,明確立法起草主體的資格,確立起草主體的原則,規範起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探索建立獨立的地方立法起草機構,併使之法律化、製度化,是必要的且迫在眉睫。
《입법법》대입법초안유수기초병몰유주출구체규정,지방입법초안적기초공작결핍전문적규정。현유적주요이법규적집행부문기초적방식,불부자생부문보호주의,산생부문이익법제화적경향,이차도치부문직능교차、권책설정불평형등일계렬문제。위료사지방입법기초공작경가규범화、과학화,명학입법기초주체적자격,학립기초주체적원칙,규범기초주체적권리화의무,탐색건립독립적지방입법기초궤구,병사지법률화、제도화,시필요적차박재미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