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纵横
經濟縱橫
경제종횡
Economic Review
2014年
2期
90~93
,共null页
许可人 破产 知识产权 许可协议
許可人 破產 知識產權 許可協議
허가인 파산 지식산권 허가협의
利用待履行合同来处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传统方法存在缺陷,债务人如果选择终止合同则会严重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美国允许被许可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时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并对该复选权设定时间、给付对价和放弃权利等限制,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处理许--J-A.破产时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法律框架。
利用待履行閤同來處理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的傳統方法存在缺陷,債務人如果選擇終止閤同則會嚴重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美國允許被許可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閤同時繼續使用知識產權,併對該複選權設定時間、給付對價和放棄權利等限製,這些做法值得藉鑒。因此,我國應儘快構建處理許--J-A.破產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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