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
內矇古社會科學
내몽고사회과학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2014年
1期
76~80
,共null页
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共利益 环保机关 原告主体资格
民事公益訴訟 環境公共利益 環保機關 原告主體資格
민사공익소송 배경공공이익 배보궤관 원고주체자격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有权就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环保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实际案例,已经有几起被法院立案审理了。结合环保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深入解读,环保机关不适合出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环保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代言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尚存在诸多理论和现实困境。
我國脩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做齣瞭明確規定,其中“法律規定的國傢機關”有權就汙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嚮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之前,我國環境司法實踐中,環保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的實際案例,已經有幾起被法院立案審理瞭。結閤環保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條款深入解讀,環保機關不適閤齣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環保機關作為環境公共利益代言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尚存在諸多理論和現實睏境。
아국수개후적《민사소송법》대배경공익소송주출료명학규정,기중“법률규정적국가궤관”유권취오염배경손해사회공공이익적행위향법원제기소송。재차지전,아국배경사법실천중,배보궤관작위원고제기배경민사소송적실제안례,이경유궤기피법원입안심리료。결합배보궤관적성질화직능,대배경민사공익소송조관심입해독,배보궤관불괄합출임배경민사공익소송적원고。배보궤관작위배경공공이익대언인제기배경민사공익소송,상존재제다이론화현실곤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