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政治與法律
정치여법률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14年
4期
87~94
,共null页
答复法律询问 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机构属性
答複法律詢問 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機構屬性
답복법률순문 효력 전국인대상위회법공위 궤구속성
答复法律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后职能之一,其依据是《立法法》第55条。答复理论与实践中始终存在法律性质与效力的争论,有效说、无效说和应用解释说三种观点交织,制度的未来走向不甚明朗。答复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受法工委辅助性机构属性所限制。备案不能证成答复的法律效力,其也不属于应用解释。答复制度可视作是对常委会立法解释工作滞后和备案监督机制未激活的一种体制内回应,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目前“有分无名”,但应防止其超越创设之目的,成为破坏法律体系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木马”。“无名无分”和“有名有分”的两种改革方案,都有赖于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进一步理顺。
答複法律詢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立法後職能之一,其依據是《立法法》第55條。答複理論與實踐中始終存在法律性質與效力的爭論,有效說、無效說和應用解釋說三種觀點交織,製度的未來走嚮不甚明朗。答複的法律性質與效力受法工委輔助性機構屬性所限製。備案不能證成答複的法律效力,其也不屬于應用解釋。答複製度可視作是對常委會立法解釋工作滯後和備案鑑督機製未激活的一種體製內迴應,實踐中髮揮瞭重要作用,雖然目前“有分無名”,但應防止其超越創設之目的,成為破壞法律體繫權威性和統一性的“木馬”。“無名無分”和“有名有分”的兩種改革方案,都有賴于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法工委的組織和工作製度的進一步理順。
답복법률순문시전국인대상위회법공위적입법후직능지일,기의거시《입법법》제55조。답복이론여실천중시종존재법률성질여효력적쟁론,유효설、무효설화응용해석설삼충관점교직,제도적미래주향불심명랑。답복적법률성질여효력수법공위보조성궤구속성소한제。비안불능증성답복적법률효력,기야불속우응용해석。답복제도가시작시대상위회입법해석공작체후화비안감독궤제미격활적일충체제내회응,실천중발휘료중요작용,수연목전“유분무명”,단응방지기초월창설지목적,성위파배법률체계권위성화통일성적“목마”。“무명무분”화“유명유분”적량충개혁방안,도유뢰우상위회、법률위원회、법공위적조직화공작제도적진일보리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