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
東方法學
동방법학
2014年
2期
127~132
,共null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海自贸试验区 宪法授权 宪法解释法律解释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上海自貿試驗區 憲法授權 憲法解釋法律解釋
전국인대상위회 상해자무시험구 헌법수권 헌법해석법률해석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法律變動調整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方式實施的。假若授權閤法,那麽,“暫時停止實施”法律在國傢特定區域的效力無疑屬于法律的脩改,而作為全國人大常設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以“決定”的方式暫時停止實施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效力的。然而,這種授權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10種情形都是在國傢立法機關未製定為法律的條件下的授權。然而,關于外商投資的情況我國是由法律規製的,這就是外資企業法、中外閤資經營企業法與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這與《立法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的情形是不一緻的,法無授權不得逾越。在這種情形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無權授權的。噹《外資企業法》、《中外閤資經營企業法》與《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中有關外商投資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續等行政審批的規定與改革開放的現實髮生遲突而無法正確適用法律時,國務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應噹依照《立法法》第四節關于法律解釋的規定嚮全國人大常委會提齣法律解釋的要求,然後依照法律解釋的法定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齣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案。這應噹是法製變革的最優選擇。
중국(상해)자유무역시험구법률변동조정시이전국인대상위회수권방식실시적。가약수권합법,나요,“잠시정지실시”법률재국가특정구역적효력무의속우법률적수개,이작위전국인대상설궤관적전국인대상위회시유권이“결정”적방식잠시정지실시전국인대제정적기본법률재모일특정구역내효력적。연이,저충수권모식치득상각:《입법법》제8조규정적10충정형도시재국가입법궤관미제정위법률적조건하적수권。연이,관우외상투자적정황아국시유법률규제적,저취시외자기업법、중외합자경영기업법여중외합작경영기업법。저여《입법법》규정적전국인대상위회가이수권적정형시불일치적,법무수권불득유월。재저충정형하,전국인대상위회시무권수권적。당《외자기업법》、《중외합자경영기업법》여《중외합작경영기업법》중유관외상투자성립、분립혹기한연속등행정심비적규정여개혁개방적현실발생충돌이무법정학괄용법률시,국무원혹상해시인대상위회응당의조《입법법》제사절관우법률해석적규정향전국인대상위회제출법률해석적요구,연후의조법률해석적법정정서,유전국인대상위회작출여하괄용법률적해석안。저응당시법제변혁적최우선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