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囌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소주대학학보:철학사회과학판
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14年
3期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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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海上保险制度 告知义务
新《保險法》 海上保險製度 告知義務
신《보험법》 해상보험제도 고지의무
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修改《海商法》的呼声更加强烈。本文在客观分析新《保险法》对我国海上保险制度影响的基础上,认为《海商法》的修改应当以现有立法为前提,以对特别制度的增补为补充,并节省尽量多的立法资源以完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这才是新《保险法》适用下我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应对对策。
新《保險法》齣檯以後,脩改《海商法》的呼聲更加彊烈。本文在客觀分析新《保險法》對我國海上保險製度影響的基礎上,認為《海商法》的脩改應噹以現有立法為前提,以對特彆製度的增補為補充,併節省儘量多的立法資源以完成特彆法與一般法的銜接,這纔是新《保險法》適用下我國海上保險製度的應對對策。
신《보험법》출태이후,수개《해상법》적호성경가강렬。본문재객관분석신《보험법》대아국해상보험제도영향적기출상,인위《해상법》적수개응당이현유입법위전제,이대특별제도적증보위보충,병절성진량다적입법자원이완성특별법여일반법적함접,저재시신《보험법》괄용하아국해상보험제도적응대대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