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社會科學
강서사회과학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2014年
5期
16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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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维斯比规则 货损赔偿额 交易价格 交易所价格
鹿特丹規則 維斯比規則 貨損賠償額 交易價格 交易所價格
록특단규칙 유사비규칙 화손배상액 교역개격 교역소개격
《鹿特丹规则》被誉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世纪公约”,对当代国际航运以及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鹿特丹规则》承继《维斯比规则》,强调以货物在交货地的“交易所价格”为货损赔偿额的首要标准,体现了对国际贸易方合理期待的保护,具有实践上的适用性。由于对法律用语之误读,《鹿特丹规则》当前官方公布的中文本将“交易所价格”理解成“交易价格”,从而导致承运人赔偿标准的根本性错误,必须予以纠正。通过对《鹿特丹规则》相关条款的考证,有必要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将对承运人的民事赔偿标准由现行的CIF价格标准改为“交易所价格”标准,同时扩大“交易所价格”标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障我国参与国际运输的船货主体之贸易利益。
《鹿特丹規則》被譽為“國際貨物運輸的世紀公約”,對噹代國際航運以及國際貿易產生瞭深遠影響。《鹿特丹規則》承繼《維斯比規則》,彊調以貨物在交貨地的“交易所價格”為貨損賠償額的首要標準,體現瞭對國際貿易方閤理期待的保護,具有實踐上的適用性。由于對法律用語之誤讀,《鹿特丹規則》噹前官方公佈的中文本將“交易所價格”理解成“交易價格”,從而導緻承運人賠償標準的根本性錯誤,必鬚予以糾正。通過對《鹿特丹規則》相關條款的攷證,有必要藉鑒《鹿特丹規則》,脩改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將對承運人的民事賠償標準由現行的CIF價格標準改為“交易所價格”標準,同時擴大“交易所價格”標準在我國的適用範圍,以充分保障我國參與國際運輸的船貨主體之貿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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