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会科学
湖南社會科學
호남사회과학
Hunan Social Sciences
2014年
6期
93~97
,共null页
税收专约 MAP 相对国家主权 仲裁
稅收專約 MAP 相對國傢主權 仲裁
세수전약 MAP 상대국가주권 중재
国际税收专约争议的解决长期以来仅局限于相互协商(MAP)程序,低效率和单一化已不适应发展需要。2008年后,OECD和UN新税收专约范本,均引入仲裁机制。税收事项牵涉缔约国国家税收主权,传统上不敢轻易“仲裁”。但税收专约争议仲裁独具特色,是国家主权的合理让渡,其实质是MAP程序的诞生,并非独立的仲裁。仲裁加深了缔约国双方的协商力度,以准司法化的手段解决争议,既捍卫国家主权,又维护纳税人利益。
國際稅收專約爭議的解決長期以來僅跼限于相互協商(MAP)程序,低效率和單一化已不適應髮展需要。2008年後,OECD和UN新稅收專約範本,均引入仲裁機製。稅收事項牽涉締約國國傢稅收主權,傳統上不敢輕易“仲裁”。但稅收專約爭議仲裁獨具特色,是國傢主權的閤理讓渡,其實質是MAP程序的誕生,併非獨立的仲裁。仲裁加深瞭締約國雙方的協商力度,以準司法化的手段解決爭議,既捍衛國傢主權,又維護納稅人利益。
국제세수전약쟁의적해결장기이래부국한우상호협상(MAP)정서,저효솔화단일화이불괄응발전수요。2008년후,OECD화UN신세수전약범본,균인입중재궤제。세수사항견섭체약국국가세수주권,전통상불감경역“중재”。단세수전약쟁의중재독구특색,시국가주권적합리양도,기실질시MAP정서적탄생,병비독립적중재。중재가심료체약국쌍방적협상력도,이준사법화적수단해결쟁의,기한위국가주권,우유호납세인이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