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製與社會髮展
법제여사회발전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2015年
1期
173~192
,共null页
以刑定罪 定罪思维 权力逻辑 制约瓶颈 压力型体制
以刑定罪 定罪思維 權力邏輯 製約瓶頸 壓力型體製
이형정죄 정죄사유 권력라집 제약병경 압력형체제
以刑定罪是转型期中国刑事法官笼罩在多重司法压力阴霾下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的非正式运作”。它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相结合、体制与机制相策应、规范与情理相交织的实践理性产物。诸如“转型期中国”、“压力型体制”、“司法治理化”以及“罪刑不典型”等。表明其生发与存在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与现实的合理性。而即便暂时抛开其刑法教义学上的正当性问题不谈,仅就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场域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化的体(机)制、紧张的法检制约关系、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隐秘的技术经验传播等而言,其均对其知识出产与拓展形成现实制约。这就决定了。这种“逆向型”的定罪思维或逻辑.不可能成为一种个案裁判意义上的“普适性知识”,而只能以一种疑难个案“处理术”的方式隐性存在。
以刑定罪是轉型期中國刑事法官籠罩在多重司法壓力陰霾下所進行的一種“法律的非正式運作”。它是一種主動與被動相結閤、體製與機製相策應、規範與情理相交織的實踐理性產物。諸如“轉型期中國”、“壓力型體製”、“司法治理化”以及“罪刑不典型”等。錶明其生髮與存在有著歷史的必然性與現實的閤理性。而即便暫時拋開其刑法教義學上的正噹性問題不談,僅就噹下中國刑事司法場域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化的體(機)製、緊張的法檢製約關繫、嚴格的錯案責任追究以及隱祕的技術經驗傳播等而言,其均對其知識齣產與拓展形成現實製約。這就決定瞭。這種“逆嚮型”的定罪思維或邏輯.不可能成為一種箇案裁判意義上的“普適性知識”,而隻能以一種疑難箇案“處理術”的方式隱性存在。
이형정죄시전형기중국형사법관롱조재다중사법압력음매하소진행적일충“법률적비정식운작”。타시일충주동여피동상결합、체제여궤제상책응、규범여정리상교직적실천이성산물。제여“전형기중국”、“압력형체제”、“사법치이화”이급“죄형불전형”등。표명기생발여존재유착역사적필연성여현실적합이성。이즉편잠시포개기형법교의학상적정당성문제불담,부취당하중국형사사법장역중보편존재적행정화적체(궤)제、긴장적법검제약관계、엄격적착안책임추구이급은비적기술경험전파등이언,기균대기지식출산여탁전형성현실제약。저취결정료。저충“역향형”적정죄사유혹라집.불가능성위일충개안재판의의상적“보괄성지식”,이지능이일충의난개안“처리술”적방식은성존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