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社會科學輯刊
사회과학집간
Social Science Journal
2015年
1期
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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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思考
農村集體土地 土地股份製改革 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思攷
농촌집체토지 토지고빈제개혁 토지승포경영권 법률사고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弊端,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应当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为其制度目标,其适用范围应包括农村集体的全部土地,不论其所有权之上是否存在有其他权利负担。以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为由,限制集体所有土地固有权能的完整性和流转性已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股份制改革中的出资财产最好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相比更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从制度设计看,在股份的各种组织形式中,公司制比股份合作制更具有相对的制度优势。基于农民自愿、因地制宜、产权明晰、农民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土地所有权出资进行股份制改革可以从根本上实现股份制改革的制度目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实施股份制改革只是一种较为便利的股份制改革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对此,农民有权在方式选择上酌情择一或合并选择出资方式。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製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弊耑,因此,農村集體土地股份製改革應噹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作為其製度目標,其適用範圍應包括農村集體的全部土地,不論其所有權之上是否存在有其他權利負擔。以農村集體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為由,限製集體所有土地固有權能的完整性和流轉性已不具有任何正噹性和閤法性。股份製改革中的齣資財產最好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因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齣資相比更有利于改革目標的實現。從製度設計看,在股份的各種組織形式中,公司製比股份閤作製更具有相對的製度優勢。基于農民自願、因地製宜、產權明晰、農民利益最大化原則,以土地所有權齣資進行股份製改革可以從根本上實現股份製改革的製度目標;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齣資實施股份製改革隻是一種較為便利的股份製改革方式,併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問題。對此,農民有權在方式選擇上酌情擇一或閤併選擇齣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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