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学刊
蘭州學刊
란주학간
2015年
3期
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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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公”益 “共”益 “第三种利益”
公益訴訟 “公”益 “共”益 “第三種利益”
공익소송 “공”익 “공”익 “제삼충이익”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公益訴訟,是一種擔噹人訴訟,與通過普通訴訟進行的涉及公益的訴訟併非同一範疇。在涉及公益的三種利益形態中,唯有缺乏明確歸屬主體的第三種利益及特殊情況下的"共"益,纔屬于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因而,公益訴訟的適格噹事人併非傳統的實體利益人,而是維護公益的程序噹事人。
아국《민사소송법》소규정적공익소송,시일충담당인소송,여통과보통소송진행적섭급공익적소송병비동일범주。재섭급공익적삼충이익형태중,유유결핍명학귀속주체적제삼충이익급특수정황하적"공"익,재속우공익소송적괄용범위。인이,공익소송적괄격당사인병비전통적실체이익인,이시유호공익적정서당사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