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
學海
학해
Academia Bimestrie
2015年
3期
200~206
,共null页
合同效力 法经济学 成本 强制性
閤同效力 法經濟學 成本 彊製性
합동효력 법경제학 성본 강제성
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方案,但均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如何将价值判断转化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法经济学的新视角。根据科斯理论,合同交易过程中不仅存在当事人承担成本,有时可能会涉及第三方(不特定经济主体)利益,产生社会成本,导致合同负外部性产生。合同当事人能否与涉及的第三方谈判来解决?通过比较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大小,这种谈判方式的交易成本巨大而不可能实现,故需借助于低廉成本的组织(国家)行为,即对此类合同作出强制性禁止——禁止交易。换言之,这类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通过案例验证,法经济学进路不失为合同效力认定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對于違反彊製性規定的閤同效力判斷,學者們提齣瞭諸多方案,但均存在不儘如人意之處。如何將價值判斷轉化為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對于違反彊製性規定的閤同效力認定問題,筆者認為應噹採用法經濟學的新視角。根據科斯理論,閤同交易過程中不僅存在噹事人承擔成本,有時可能會涉及第三方(不特定經濟主體)利益,產生社會成本,導緻閤同負外部性產生。閤同噹事人能否與涉及的第三方談判來解決?通過比較交易成本和組織成本大小,這種談判方式的交易成本巨大而不可能實現,故需藉助于低廉成本的組織(國傢)行為,即對此類閤同作齣彊製性禁止——禁止交易。換言之,這類閤同應噹認定無效。通過案例驗證,法經濟學進路不失為閤同效力認定的一種有效的方法。
대우위반강제성규정적합동효력판단,학자문제출료제다방안,단균존재불진여인의지처。여하장개치판단전화위일충구유가조작성적표준?대우위반강제성규정적합동효력인정문제,필자인위응당채용법경제학적신시각。근거과사이론,합동교역과정중불부존재당사인승담성본,유시가능회섭급제삼방(불특정경제주체)이익,산생사회성본,도치합동부외부성산생。합동당사인능부여섭급적제삼방담판래해결?통과비교교역성본화조직성본대소,저충담판방식적교역성본거대이불가능실현,고수차조우저렴성본적조직(국가)행위,즉대차류합동작출강제성금지——금지교역。환언지,저류합동응당인정무효。통과안례험증,법경제학진로불실위합동효력인정적일충유효적방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