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政治與法律
정치여법률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15年
7期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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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模糊罪过 共犯
汙染環境罪 法益 準抽象危險犯 模糊罪過 共犯
오염배경죄 법익 준추상위험범 모호죄과 공범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汙染環境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環境本身;“嚴重汙染環境”既是對“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對“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本身的限定,因而汙染環境罪屬于行為犯、準抽象危險犯;“兩高”2013年6月17日有關實施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即成立汙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具有閤理性;汙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應採模糊罪過說,隻要行為人對“嚴重汙染環境”具有預見可能性即可;根據中立的幫助行為理論,從事排汙的一線工人原則上不成立共犯;汙染環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因而,2009年江囌鹽城“2.20”水汙染案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存在疑問。
오염배경죄소보호적법익시배경본신;“엄중오염배경”기시대“방사성、전염성、독해성”정도적요구,야시대“배방、경도、처치”행위본신적한정,인이오염배경죄속우행위범、준추상위험범;“량고”2013년6월17일유관실시배방、경도、처치행위즉성립오염배경죄적사법해석,구유합이성;오염배경죄적죄과형식응채모호죄과설,지요행위인대“엄중오염배경”구유예견가능성즉가;근거중립적방조행위이론,종사배오적일선공인원칙상불성립공범;오염배경이미위급공공안전적,불성립투방위험물질죄,인이,2009년강소염성“2.20”수오염안이투방위험물질죄정죄처벌존재의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