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中外法學
중외법학
2015年
4期
845~845
,共null页
庭审中心主义 诉讼制度改革 编者按 司法体制改革 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机制 程序改革 司法改革
庭審中心主義 訴訟製度改革 編者按 司法體製改革 審判中心主義 審判機製 程序改革 司法改革
정심중심주의 소송제도개혁 편자안 사법체제개혁 심판중심주의 심판궤제 정서개혁 사법개혁
本次司法改革由微观到宏观涉及诉讼程序改革、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各个层面,而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可能牵动程序、机制和体制的神经中枢改革。在微观层面的诉讼程序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告一被告一审判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内部的权利义务配置与实现模式;在中观层面的审判机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者一审判管理者一审判监督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外部的司法权限与责任配置模式;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公权力结构关系上的调整。
然而,这样界定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改革目标的理论诠释,还是以学术理想为指南的理论建构?是否准确、是否恰当、是否合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政治话语中的改革目标,与学术语境中的“审判中心主义”是什么关系?与第一轮改革所推进的“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以及,这一具体改革目标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改革总体目标之间又有什么关联?只有界定这些基本概念、厘清这些基本关系,才能看清司法改革的逻辑前提与现实基础,才能找到相关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原理基础。就学术自身的价值而言,如果概念和理论既不能解决也不能解释现实问题,甚至不能准确定义和定位其研究对象,除了在一场混战中各说各话,还能指望有什么理论贡献呢?上世纪90年代在未经对抗制、职权主义模式等基础概念进行正确定义和对中国相关问题进行准确定位的情况下,便已启动了以对抗制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我们为此已交足了学费。二十年之后,即使远不能说中国学术发展已度过了幼稚期而迈人成年,至少不应该在同类(甚至同一)问题上、以同一种方法犯同样的错误,否则,就不再是“幼稚”可以搪塞了。
基于上述考虑,本期司法改革专栏选择发表了五篇文章。两位刑事诉讼法学者从界定基本概念开始,将理论界“审判中心主义”与本轮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内涵上进行了区分,并从外延上明确定位于刑事诉讼领域,从而排除了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对此概念的误用,因为前者涉及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故有孰为“中心”之辩,后者本身只有审判而无其他阶段,故只能在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如立案、审前、庭审、庭后)再确定“中心”(或谓之“重心”)。在此基础上,再展开讨论怎样的诉讼制度才能够体现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两位民事诉讼法学者则直奔“庭审中心主义”目标,从制度层面解决庭审空洞化、虚无化问题,比如确立和保障庭审笔录的证明功能和制约功能;同时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新背景之下,分流积案压力(而不是因此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才能保障少数必须进入庭审的案件得以实质性庭审,为此自起诉开始进行层层分流并在进入庭审之前形成明确、具体的审判对象。最后,一篇来自实践领域的思考,即司法的亲历性,诠释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赖以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原理基础,其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词审理、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审理、裁判者不更换、事实认定出自法庭、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本次司法改革由微觀到宏觀涉及訴訟程序改革、審判機製改革和司法體製改革各箇層麵,而其中“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則是可能牽動程序、機製和體製的神經中樞改革。在微觀層麵的訴訟程序上,以審判為中心可能體現為以庭審為中心的原告一被告一審判者之間在訴訟程序內部的權利義務配置與實現模式;在中觀層麵的審判機製上,以審判為中心可能體現為“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審判者一審判管理者一審判鑑督者之間在訴訟程序外部的司法權限與責任配置模式;在宏觀層麵的司法體製上,以審判為中心可能體現為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之間在公權力結構關繫上的調整。
然而,這樣界定是對“以審判為中心”這一改革目標的理論詮釋,還是以學術理想為指南的理論建構?是否準確、是否恰噹、是否閤理?“以審判為中心”作為政治話語中的改革目標,與學術語境中的“審判中心主義”是什麽關繫?與第一輪改革所推進的“庭審中心主義”改革之間又是什麽關繫?以及,這一具體改革目標與“讓人民群衆在每一箇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改革總體目標之間又有什麽關聯?隻有界定這些基本概唸、釐清這些基本關繫,纔能看清司法改革的邏輯前提與現實基礎,纔能找到相關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與原理基礎。就學術自身的價值而言,如果概唸和理論既不能解決也不能解釋現實問題,甚至不能準確定義和定位其研究對象,除瞭在一場混戰中各說各話,還能指望有什麽理論貢獻呢?上世紀90年代在未經對抗製、職權主義模式等基礎概唸進行正確定義和對中國相關問題進行準確定位的情況下,便已啟動瞭以對抗製為目標的審判方式改革,我們為此已交足瞭學費。二十年之後,即使遠不能說中國學術髮展已度過瞭幼稚期而邁人成年,至少不應該在同類(甚至同一)問題上、以同一種方法犯同樣的錯誤,否則,就不再是“幼稚”可以搪塞瞭。
基于上述攷慮,本期司法改革專欄選擇髮錶瞭五篇文章。兩位刑事訴訟法學者從界定基本概唸開始,將理論界“審判中心主義”與本輪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在內涵上進行瞭區分,併從外延上明確定位于刑事訴訟領域,從而排除瞭民事、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概唸的誤用,因為前者涉及偵查、公訴、審判三箇階段,故有孰為“中心”之辯,後者本身隻有審判而無其他階段,故隻能在審判程序的各箇環節(如立案、審前、庭審、庭後)再確定“中心”(或謂之“重心”)。在此基礎上,再展開討論怎樣的訴訟製度纔能夠體現和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目標。兩位民事訴訟法學者則直奔“庭審中心主義”目標,從製度層麵解決庭審空洞化、虛無化問題,比如確立和保障庭審筆錄的證明功能和製約功能;同時在立案登記製改革的新揹景之下,分流積案壓力(而不是因此任意剝奪噹事人訴權)纔能保障少數必鬚進入庭審的案件得以實質性庭審,為此自起訴開始進行層層分流併在進入庭審之前形成明確、具體的審判對象。最後,一篇來自實踐領域的思攷,即司法的親歷性,詮釋瞭“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賴以建立的一箇重要的司法原理基礎,其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詞審理、以庭審為中心、集中審理、裁判者不更換、事實認定齣自法庭、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
본차사법개혁유미관도굉관섭급소송정서개혁、심판궤제개혁화사법체제개혁각개층면,이기중“이심판위중심적소송제도개혁”칙시가능견동정서、궤제화체제적신경중추개혁。재미관층면적소송정서상,이심판위중심가능체현위이정심위중심적원고일피고일심판자지간재소송정서내부적권리의무배치여실현모식;재중관층면적심판궤제상,이심판위중심가능체현위“양심리자재판,양재판자부책”적심판자일심판관리자일심판감독자지간재소송정서외부적사법권한여책임배치모식;재굉관층면적사법체제상,이심판위중심가능체현위정사궤관、공소궤관、심판궤관지간재공권력결구관계상적조정。
연이,저양계정시대“이심판위중심”저일개혁목표적이론전석,환시이학술이상위지남적이론건구?시부준학、시부흡당、시부합리?“이심판위중심”작위정치화어중적개혁목표,여학술어경중적“심판중심주의”시십요관계?여제일륜개혁소추진적“정심중심주의”개혁지간우시십요관계?이급,저일구체개혁목표여“양인민군음재매일개안건중감수도공평정의”저일개혁총체목표지간우유십요관련?지유계정저사기본개념、전청저사기본관계,재능간청사법개혁적라집전제여현실기출,재능조도상관이론연구적라집기점여원리기출。취학술자신적개치이언,여과개념화이론기불능해결야불능해석현실문제,심지불능준학정의화정위기연구대상,제료재일장혼전중각설각화,환능지망유십요이론공헌니?상세기90년대재미경대항제、직권주의모식등기출개념진행정학정의화대중국상관문제진행준학정위적정황하,편이계동료이대항제위목표적심판방식개혁,아문위차이교족료학비。이십년지후,즉사원불능설중국학술발전이도과료유치기이매인성년,지소불응해재동류(심지동일)문제상、이동일충방법범동양적착오,부칙,취불재시“유치”가이당새료。
기우상술고필,본기사법개혁전란선택발표료오편문장。량위형사소송법학자종계정기본개념개시,장이론계“심판중심주의”여본륜개혁“이심판위중심적소송제도개혁”재내함상진행료구분,병종외연상명학정위우형사소송영역,종이배제료민사、행정소송영역대차개념적오용,인위전자섭급정사、공소、심판삼개계단,고유숙위“중심”지변,후자본신지유심판이무기타계단,고지능재심판정서적각개배절(여입안、심전、정심、정후)재학정“중심”(혹위지“중심”)。재차기출상,재전개토론즘양적소송제도재능구체현화실현“이심판위중심”적목표。량위민사소송법학자칙직분“정심중심주의”목표,종제도층면해결정심공동화、허무화문제,비여학립화보장정심필록적증명공능화제약공능;동시재입안등기제개혁적신배경지하,분류적안압력(이불시인차임의박탈당사인소권)재능보장소수필수진입정심적안건득이실질성정심,위차자기소개시진행층층분류병재진입정심지전형성명학、구체적심판대상。최후,일편래자실천영역적사고,즉사법적친력성,전석료“이심판위중심”적소송제도뢰이건립적일개중요적사법원리기출,기기본요구시직접언사심리、이정심위중심、집중심리、재판자불경환、사실인정출자법정、심리자재판、재판자부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