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北(下旬刊)
今日湖北(下旬刊)
금일호북(하순간)
JIN RI HU BEI
2015年
8期
29
,共1页
诉讼离婚%离婚理由%夫妻关系
訴訟離婚%離婚理由%伕妻關繫
소송리혼%리혼이유%부처관계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果感情却已破裂的,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该条款的规定,离婚的要件为感情破裂.该立理由确立以来,成为众多专家、学者争议的焦点.本文在借鉴其他学者的观点上,结合自己的理解,提出应以夫妻关系破裂为诉讼离婚的理由.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噹進行調節;如果感情卻已破裂的,調節無效,應準予離婚.依該條款的規定,離婚的要件為感情破裂.該立理由確立以來,成為衆多專傢、學者爭議的焦點.本文在藉鑒其他學者的觀點上,結閤自己的理解,提齣應以伕妻關繫破裂為訴訟離婚的理由.
현행《혼인법》제삼십이조제이관규정:인민법원심리리혼안건,응당진행조절;여과감정각이파렬적,조절무효,응준여리혼.의해조관적규정,리혼적요건위감정파렬.해립이유학립이래,성위음다전가、학자쟁의적초점.본문재차감기타학자적관점상,결합자기적리해,제출응이부처관계파렬위소송리혼적이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