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24期
166,200
,共2页
乡村司法%治理论%基层法治%地方性知识%吉尔兹
鄉村司法%治理論%基層法治%地方性知識%吉爾玆
향촌사법%치이론%기층법치%지방성지식%길이자
本文指出,基层法官的司法有着治理化和法治化两种形态,虽然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但是并不代表就是合理的状态,治理化表面上看是在满足乡村司法的需求,实际上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治理论者的辩解不过是对不合理现象的正当化,为了实现法治化的目标,必须要对治理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因为某种现象的存在,就认为是合理的,存在即合理指的是因果关系上的合理,并非正当性上的合理.
本文指齣,基層法官的司法有著治理化和法治化兩種形態,雖然存在兩種不同的形式,但是併不代錶就是閤理的狀態,治理化錶麵上看是在滿足鄉村司法的需求,實際上是對法治建設的破壞.治理論者的辯解不過是對不閤理現象的正噹化,為瞭實現法治化的目標,必鬚要對治理論有一箇清醒的認識,不能因為某種現象的存在,就認為是閤理的,存在即閤理指的是因果關繫上的閤理,併非正噹性上的閤理.
본문지출,기층법관적사법유착치이화화법치화량충형태,수연존재량충불동적형식,단시병불대표취시합리적상태,치이화표면상간시재만족향촌사법적수구,실제상시대법치건설적파배.치이론자적변해불과시대불합리현상적정당화,위료실현법치화적목표,필수요대치이론유일개청성적인식,불능인위모충현상적존재,취인위시합리적,존재즉합리지적시인과관계상적합리,병비정당성상적합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