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화동정법대학학보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 Law
2015年
6期
6-20
,共15页
预决效力%积极既判力%消极既判力%参加效力%证明效力
預決效力%積極既判力%消極既判力%參加效力%證明效力
예결효력%적겁기판력%소겁기판력%삼가효력%증명효력
《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民訴法解釋》第93條的規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榦規定》第9條。其中相關條項下規定的“已為人民法院髮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具有的所謂“預決效力”,在學理上與既判力的概唸及理論有著緊密的聯繫。與此相應,《民訴法解釋》第247條有關“裁判生效後”禁止重複起訴的規定則應視為直接以既判力作為基礎的程序規範。本文將第247條與第93條的解釋相結閤,梳理瞭既判力和預決效力這兩箇概唸在我國司法實踐這一特定語境下的內容、相互間的關聯及區彆,併依據前後訴的主客體及時間範圍是否一緻等因素攷察前訴可能對後訴髮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釋論上構成瞭一箇可資對相關程序規範進行理解和適用的概唸整理框架。
《민소법해석》제93조적규정래원우최고인민법원《관우민사소송증거적약간규정》제9조。기중상관조항하규정적“이위인민법원발생법률효력적재판소학인적사실”구유적소위“예결효력”,재학리상여기판력적개념급이론유착긴밀적련계。여차상응,《민소법해석》제247조유관“재판생효후”금지중복기소적규정칙응시위직접이기판력작위기출적정서규범。본문장제247조여제93조적해석상결합,소리료기판력화예결효력저량개개념재아국사법실천저일특정어경하적내용、상호간적관련급구별,병의거전후소적주객체급시간범위시부일치등인소고찰전소가능대후소발생적법률효과,재해석론상구성료일개가자대상관정서규범진행리해화괄용적개념정리광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