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32期
45-46
,共2页
生物农药%法律机制%农业技术推广
生物農藥%法律機製%農業技術推廣
생물농약%법률궤제%농업기술추엄
新形势下,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实践需求.文章从生物农药推广的法律机制的建立出发,强调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机制对政府、生产经营者和农民选择使用生物农药方面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的特性将强制推广模式和激励推广模式有机结合,能够弥补我国生物农药推广在法律制度研究层面的不足.
新形勢下,我國現行《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嚴重滯後,不能適應實踐需求.文章從生物農藥推廣的法律機製的建立齣髮,彊調法律這種社會調整機製對政府、生產經營者和農民選擇使用生物農藥方麵的直接影響,藉助法律的特性將彊製推廣模式和激勵推廣模式有機結閤,能夠瀰補我國生物農藥推廣在法律製度研究層麵的不足.
신형세하,아국현행《농약관리조례》적규정엄중체후,불능괄응실천수구.문장종생물농약추엄적법률궤제적건립출발,강조법률저충사회조정궤제대정부、생산경영자화농민선택사용생물농약방면적직접영향,차조법률적특성장강제추엄모식화격려추엄모식유궤결합,능구미보아국생물농약추엄재법률제도연구층면적불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