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2期
246-246
,共1页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代为清偿
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代為清償
채권인%채무인%제삼인%대위청상
本文从质疑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入手,认为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应以第三人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发出意思表示来定位其是否为债务承担.
本文從質疑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彆入手,認為兩者併非涇渭分明,應以第三人嚮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髮齣意思錶示來定位其是否為債務承擔.
본문종질의제삼인대위청상여채무승담적구별입수,인위량자병비경위분명,응이제삼인향채권인환시채무인발출의사표시래정위기시부위채무승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