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34期
47-48
,共2页
婚姻%无效%可撤销%法律后果
婚姻%無效%可撤銷%法律後果
혼인%무효%가철소%법률후과
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这次修法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有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本文针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思考.
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確立瞭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製度,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是,這次脩法對無效、可撤銷婚姻製度的立法僅僅是搭建瞭一箇框架,有些實體和程序方麵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優化.本文針對無效、可撤銷婚姻製度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進行瞭思攷.
2001년적<혼인법>수차학립료무효혼인、가철소혼인제도,시아국혼인입법상적일대진보.단시,저차수법대무효、가철소혼인제도적입법부부시탑건료일개광가,유사실체화정서방면적문제환유대진일보우화.본문침대무효、가철소혼인제도존재적결함급여하완선진행료사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