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29期
92-93
,共2页
公证机构%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民事责任
公證機構%公證事項%利害關繫人%民事責任
공증궤구%공증사항%리해관계인%민사책임
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从一起案例着手,通过对因果关系链的分析后提出,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利益受损也可以成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公證機構因過錯給公證事項利害關繫人造成損失的,應噹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文從一起案例著手,通過對因果關繫鏈的分析後提齣,在間接因果關繫的情況下,隻要利益受損也可以成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繫人,公證機構承擔責任的範圍應噹與其過錯程度相噹.
공증궤구인과착급공증사항리해관계인조성손실적,응당유공증궤구승담상응적배상책임.본문종일기안례착수,통과대인과관계련적분석후제출,재간접인과관계적정황하,지요이익수손야가이성위공증사항적리해관계인,공증궤구승담책임적범위응당여기과착정도상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