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16期
98-99
,共2页
少数股东%异议股东%退股权%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少數股東%異議股東%退股權%法律製度%理解與適用
소수고동%이의고동%퇴고권%법률제도%리해여괄용
我国新订<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进行了规定,第一次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权利体系中引入了异议股东退股权,本丈就法律上有关该项制度规定的理解及适用进行了阐述,并对于该项法律制度的未明确部分的理解提出了笔者的见解,以求对广大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提供些许参考.
我國新訂<公司法>對于異議股東退股權製度進行瞭規定,第一次在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的權利體繫中引入瞭異議股東退股權,本丈就法律上有關該項製度規定的理解及適用進行瞭闡述,併對于該項法律製度的未明確部分的理解提齣瞭筆者的見解,以求對廣大的法律職業工作者提供些許參攷.
아국신정<공사법>대우이의고동퇴고권제도진행료규정,제일차재소수고동권익보호적권리체계중인입료이의고동퇴고권,본장취법률상유관해항제도규정적리해급괄용진행료천술,병대우해항법률제도적미명학부분적리해제출료필자적견해,이구대엄대적법률직업공작자제공사허삼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