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26期
32-33
,共2页
破产管理人%破产法%监督机制
破產管理人%破產法%鑑督機製
파산관리인%파산법%감독궤제
2006年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法律对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造成了对相关概念的混淆.正确的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报酬标准、责任承担和监督机制等相关制度,对解决其他破产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我國新破產法確立瞭破產管理人製度,但是法律對管理人製度的規定較為原則,造成瞭對相關概唸的混淆.正確的界定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此完善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報酬標準、責任承擔和鑑督機製等相關製度,對解決其他破產理論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2006년아국신파산법학립료파산관리인제도,단시법률대관리인제도적규정교위원칙,조성료대상관개념적혼효.정학적계정파산관리인적법률지위,이차완선파산관리인적선임방식、보수표준、책임승담화감독궤제등상관제도,대해결기타파산이론문제구유중요의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