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2年
12期
272-274
,共3页
业主团体%法律地位%民事能力
業主糰體%法律地位%民事能力
업주단체%법률지위%민사능력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没有对业主团体做出明文表述,在理论上造成主体体系不健全,在实践中造成业主权利保护不全面.对此,本文将从我国是否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如何确立其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来确认其民事能力等三个方面来探讨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相关问题.
我國目前在立法上沒有對業主糰體做齣明文錶述,在理論上造成主體體繫不健全,在實踐中造成業主權利保護不全麵.對此,本文將從我國是否應噹在立法上明確業主糰體的民事主體地位、如何確立其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礎上如何來確認其民事能力等三箇方麵來探討業主糰體的民事主體地位相關問題.
아국목전재입법상몰유대업주단체주출명문표술,재이론상조성주체체계불건전,재실천중조성업주권리보호불전면.대차,본문장종아국시부응당재입법상명학업주단체적민사주체지위、여하학립기법률지위이급재차기출상여하래학인기민사능력등삼개방면래탐토업주단체적민사주체지위상관문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