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2年
9期
127-128
,共2页
审查逮捕%刑事和解%检警关系
審查逮捕%刑事和解%檢警關繫
심사체포%형사화해%검경관계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得以规范化,刑事和解也正式由审查起诉阶段延伸至审查逮捕阶段.然而审查逮捕阶段进行刑事和解还面临着理论和现实上的一些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加强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作,才能实现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
隨著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噹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榦意見》的齣檯,刑事和解製度得以規範化,刑事和解也正式由審查起訴階段延伸至審查逮捕階段.然而審查逮捕階段進行刑事和解還麵臨著理論和現實上的一些問題,在未來的工作中,必鬚完善相關的配套機製,加彊公檢法等機關的溝通協作,纔能實現該項製度設立的初衷.
수착최고인민검찰원《관우판리당사인체성화해적경미형사안건적약간의견》적출태,형사화해제도득이규범화,형사화해야정식유심사기소계단연신지심사체포계단.연이심사체포계단진행형사화해환면림착이론화현실상적일사문제,재미래적공작중,필수완선상관적배투궤제,가강공검법등궤관적구통협작,재능실현해항제도설립적초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