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0年
16期
254-255
,共2页
法律谈判%意思自治%私力救济%诉辩交易
法律談判%意思自治%私力救濟%訴辯交易
법률담판%의사자치%사력구제%소변교역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端于欧美的法律谈判,是一种由律师出面,代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就纠纷的主要事项和解决方案进行交涉,以求最大化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法律谈判理论基础、其在国内纠纷解决中的初步运用以及现实意义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看待纠纷解决,从而为国内的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考角度和解决途径.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髮耑于歐美的法律談判,是一種由律師齣麵,代理噹事人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規範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律師作為雙方噹事人的代理人,代理噹事人就糾紛的主要事項和解決方案進行交涉,以求最大化地實現雙方噹事人的利益.通過對法律談判理論基礎、其在國內糾紛解決中的初步運用以及現實意義的分析,我們可以從一箇嶄新的視角來看待糾紛解決,從而為國內的糾紛解決提供新的思攷角度和解決途徑.
이십세기칠십년대,발단우구미적법률담판,시일충유률사출면,대리당사인해결규분적일충비규범성적규분해결방식.률사작위쌍방당사인적대리인,대리당사인취규분적주요사항화해결방안진행교섭,이구최대화지실현쌍방당사인적이익.통과대법률담판이론기출、기재국내규분해결중적초보운용이급현실의의적분석,아문가이종일개참신적시각래간대규분해결,종이위국내적규분해결제공신적사고각도화해결도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