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6期
337
,共1页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诉权
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訴權
공공이익%공익소송%소권
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宪法"公共利益"为依据,完善当事人适格理论,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和特殊组织公益诉权等制度.
普通法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以憲法的規定為基礎,受其價值的製約,不能任意擴大公共利益的範圍.鑒于我國的具體國情,以憲法"公共利益"為依據,完善噹事人適格理論,構建檢察機關民事公訴和特殊組織公益訴權等製度.
보통법률상적"사회공공이익"응이헌법적규정위기출,수기개치적제약,불능임의확대공공이익적범위.감우아국적구체국정,이헌법"공공이익"위의거,완선당사인괄격이론,구건검찰궤관민사공소화특수조직공익소권등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