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15期
168-169
,共2页
公证行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
公證行為%行政行為%民事行為
공증행위%행정행위%민사행위
2006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公证法>填补了公证立法的空白,但是仍然未解决一个一直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即公证行为的性质问题.本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和举例的方法,否定了关于公证行为是行政行为和具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依发展趋势来看,其应定性为民事行为.
2006年3月開始正式實施的<公證法>填補瞭公證立法的空白,但是仍然未解決一箇一直被廣汎討論的問題,即公證行為的性質問題.本文通過採用比較分析和舉例的方法,否定瞭關于公證行為是行政行為和具雙重屬性的觀點,認為依髮展趨勢來看,其應定性為民事行為.
2006년3월개시정식실시적<공증법>전보료공증입법적공백,단시잉연미해결일개일직피엄범토론적문제,즉공증행위적성질문제.본문통과채용비교분석화거례적방법,부정료관우공증행위시행정행위화구쌍중속성적관점,인위의발전추세래간,기응정성위민사행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