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15期
77-78
,共2页
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单方解除
勞動閤同%預告解除%單方解除
노동합동%예고해제%단방해제
当前,在平衡用人单位买方市场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法以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宗旨的前提下,我国在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限定了某些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这些程序条件在立法上存有缺陷,且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立足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噹前,在平衡用人單位買方市場的就業環境和勞動法以傾斜保護勞動者權益為宗旨的前提下,我國在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閤同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限定瞭某些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這些程序條件在立法上存有缺陷,且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立足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閤同的相關規定,分析併提齣自己的看法.
당전,재평형용인단위매방시장적취업배경화노동법이경사보호노동자권익위종지적전제하,아국재규정용인단위대노동합동단방해제권적동시,야한정료모사엄격적조건화정서,저사정서조건재입법상존유결함,차결핍가조작성.본문립족대용인단위예고해제노동합동적상관규정,분석병제출자기적간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