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9期
11-12
,共2页
唐代判词%非正式性法源%维理解释
唐代判詞%非正式性法源%維理解釋
당대판사%비정식성법원%유리해석
在中国古代,情、理多以非正式性法源形式存在."情"的含义是很形象具体的,它可以是案件实情,也可能是判断事情时的人情标准.而"理"的最初含义似乎更抽象一些,但"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缺少理学中的抽象和哲学化意味.而当情理作为解释制定法的方法时,情理更加注重的是说理的方式,体现出很强理性逻辑分析的能力,即所说的维理解释方法.在唐代判词中,这种方法多有运用.
在中國古代,情、理多以非正式性法源形式存在."情"的含義是很形象具體的,它可以是案件實情,也可能是判斷事情時的人情標準.而"理"的最初含義似乎更抽象一些,但"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卻缺少理學中的抽象和哲學化意味.而噹情理作為解釋製定法的方法時,情理更加註重的是說理的方式,體現齣很彊理性邏輯分析的能力,即所說的維理解釋方法.在唐代判詞中,這種方法多有運用.
재중국고대,정、리다이비정식성법원형식존재."정"적함의시흔형상구체적,타가이시안건실정,야가능시판단사정시적인정표준.이"리"적최초함의사호경추상일사,단"리"재구체적사법실천중각결소이학중적추상화철학화의미.이당정리작위해석제정법적방법시,정리경가주중적시설리적방식,체현출흔강이성라집분석적능력,즉소설적유리해석방법.재당대판사중,저충방법다유운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