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29期
247-248,252
,共3页
营业%担保标的%财产组织体
營業%擔保標的%財產組織體
영업%담보표적%재산조직체
营业是商人的立足之根本.作为财产组织体的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更可谓商人取得人格的前提条件.其可以成为转让、租赁及委托经营等法律上处分行为的客体,但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的标的则不无争议.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以其组织体的整体性而彰显优势,但本文认为,其同时所表现出的极大地不确定性更加突出.因此,本文在现行法规范及体系构建上均否定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作为担保标的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營業是商人的立足之根本.作為財產組織體的客觀意義上的營業更可謂商人取得人格的前提條件.其可以成為轉讓、租賃及委託經營等法律上處分行為的客體,但客觀意義上的營業是否可以作為擔保的標的則不無爭議.客觀意義上的營業以其組織體的整體性而彰顯優勢,但本文認為,其同時所錶現齣的極大地不確定性更加突齣.因此,本文在現行法規範及體繫構建上均否定客觀意義上的營業作為擔保標的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영업시상인적립족지근본.작위재산조직체적객관의의상적영업경가위상인취득인격적전제조건.기가이성위전양、조임급위탁경영등법률상처분행위적객체,단객관의의상적영업시부가이작위담보적표적칙불무쟁의.객관의의상적영업이기조직체적정체성이창현우세,단본문인위,기동시소표현출적겁대지불학정성경가돌출.인차,본문재현행법규범급체계구건상균부정객관의의상적영업작위담보표적적가능성급필요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