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31期
289-290
,共2页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法律適用
농촌기층조직공작인원%직무범죄%법률괄용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村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为打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了对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进一步做了规定,为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解释>的颁布并未使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相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立法解释的不明晰,使得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常常陷入司法适用的困境.对此,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問題,直接關繫到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的穩定,關繫到農村反腐敗鬥爭的成效.為打擊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通過瞭對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進一步做瞭規定,為檢察機關查處此類犯罪提供瞭法律依據.但是,<解釋>的頒佈併未使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勢頭得到有效遏製,相反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和立法解釋的不明晰,使得檢察機關在查處此類案件時常常陷入司法適用的睏境.對此,本文結閤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貪汙賄賂、侵佔挪用犯罪的法律適用進行瞭分析,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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