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27期
98-99
,共2页
业主委员会%诉讼担当%纠纷管理权%程序当事人
業主委員會%訴訟擔噹%糾紛管理權%程序噹事人
업주위원회%소송담당%규분관리권%정서당사인
在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为业主权益的保障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论述,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權法>中,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仍然懸而未決,為業主權益的保障帶來瞭睏難.本文通過論述,認為應噹賦予業主委員會完整的訴訟主體資格.
재2007년10월1일생효적<물권법>중,업주위원회적소송주체자격문제잉연현이미결,위업주권익적보장대래료곤난.본문통과논술,인위응당부여업주위원회완정적소송주체자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