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1期
38-39
,共2页
窝藏%包庇%人性%自然法%和谐社会
窩藏%包庇%人性%自然法%和諧社會
와장%포비%인성%자연법%화해사회
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明确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并且,规定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并无例外.笔者认为此种刑法规定未免过于"无情".从人性论、亲亲相隐原则、自然法思想及现行此罪立法、司法实践的弊端,认为此种立法设计并非最佳,也不利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对此罪予以重新审视和完善是有必要的.
我國刑法分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明確規定瞭窩藏、包庇罪.併且,規定其主體為一般主體,併無例外.筆者認為此種刑法規定未免過于"無情".從人性論、親親相隱原則、自然法思想及現行此罪立法、司法實踐的弊耑,認為此種立法設計併非最佳,也不利于噹今社會所倡導的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筆者認為立法者對此罪予以重新審視和完善是有必要的.
아국형법분칙방해사회관리질서죄중명학규정료와장、포비죄.병차,규정기주체위일반주체,병무예외.필자인위차충형법규정미면과우"무정".종인성론、친친상은원칙、자연법사상급현행차죄입법、사법실천적폐단,인위차충입법설계병비최가,야불리우당금사회소창도적화해사회적구건.인차,필자인위입법자대차죄여이중신심시화완선시유필요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