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19期
181-182
,共2页
立法%职权立法%审查
立法%職權立法%審查
입법%직권입법%심사
本文将行政立法界定为行政行为作为立论的基础,从理论与制度分析行政立法行为过度职权化,并且立法程序缺乏民意反馈机制,因此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势在必行.
本文將行政立法界定為行政行為作為立論的基礎,從理論與製度分析行政立法行為過度職權化,併且立法程序缺乏民意反饋機製,因此對行政立法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已勢在必行.
본문장행정입법계정위행정행위작위립론적기출,종이론여제도분석행정입법행위과도직권화,병차입법정서결핍민의반궤궤제,인차대행정입법행위진행사법심사이세재필행.